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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13

一、财产保险投保方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这时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相当于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的保险财产不受合同保护,所以,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后所交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又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二)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投保方应就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

保险方只承担投保方采取积极措施后正常的财产损失赔偿。要提醒投保人的是,如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无法进行有效施救,或因正常原因、或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施救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了投保方损失时,保险方仍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

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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